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九行非审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洪斌,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王秀兰,女,汉族,住九台市团结街技校委18组。个体,九台市城东小兰名烟名酒行负责人,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被执行人王秀兰行政决定非诉执行一案,因被申请执行人居住地址不固定,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法定程序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7项、第63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于丽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