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01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吉林省钦港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吉林省钦港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01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吉林省钦港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吉林省钦港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