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与王树栋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52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宽行非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

法定代表人左毅,区长。

委托代理人:于洋,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被申请执行人王树栋,男,194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2014年1月21日,本院收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对被申请执行人王树栋作出的长宽府征补(2012)第27号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王树栋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要求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王树栋的强制执行。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人民陪审员  姜艳丽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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