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九行非审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召利,九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事物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力翔,九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事物中心主任助理
被执行人王娟,女,汉族,1946年6月1日出生,住九台市九台街道办事处向阳村5社,个体,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王娟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了九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执行申请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2010年7月16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吉国土资耕函(2010)250号《关于九台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 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你市征收农村集体用地1.2193公顷,用于住宅项目建设。2010年7月22日九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2010)第009号征用土地公告,公布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征收土地位置,土地补偿标准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等内容。2010年7月25日九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2010)第00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了征地数量,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并分别于2010年7月22日和2010年7月25日在被征收土地使用者所在地张贴公告。2011年9月30日九台市人民政府作出了2010年第1批次农用地转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布了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回迁方式、回迁标准、奖励方法、相关政策等,并于同时进行了公告。被执行人王娟在征收范围内有私有房屋一产权住宅房屋,面积为117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召开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会议,指定三家评估公司介绍情况后,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家即九台广天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2011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将评估结果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并在征地范围内公告。因被执行人要求其家五套有照房屋及附属物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按商品房进行回迁,所以一直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拒绝交付其名下编号为2003003268号房屋所在的宗地土地。2013年10月29日及2013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补偿告知书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决定后15日内交出土地,并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拒绝交出土地。2014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九国土责催字(2014)第13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九台市九台街道办事处向阳村1.2193公顷集体土地已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下文批准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被执行人房屋及附属物占用的土地在此征地范围内,九台市人民政府和申请执行人依法发布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九台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批次农用地转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九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中心已对该地域住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做了大量工作,并妥善的解决了该区域住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被执行人经征地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做工作,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拒不交出土地,已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申请执行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决定后15日内,拆除地上附着物并交出土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违法的情形,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九国土责字(2013)第1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九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