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与杜文科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52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宽行非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688号。

法定代表人左毅,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殿忠,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被申请执行人杜文科,男,194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长春市宽城区菜市北街。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日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宽府征补(2013)第56号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对东起宋家明渠,西至菜市北街,南起柳影路,北至北三环路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被申请人杜文科在征收范围内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位于菜市北街6-23/59-4,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721282,建筑面积82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3,628元/平方米,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该房屋的评估结果合法有效。被征收人杜文科如果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补偿金额297,496元;2.补助金额59,499元;3.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3,690元;4.搬迁补偿1,000元,以上补偿共计361,685元 。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和49平方米,应交扩大面积款16,000元,房屋位置在东起宋家明渠,西至菜市北街,南起柳影路,北至北三环路范围内;2. 临时安置补偿7,380元;3. 搬迁补助费1000元;4.过渡期24个月。因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长宽府征补(2013)第56号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杜文科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宽府征补字(2013)第56号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代理审判员  于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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