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终字第0008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孟丹,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上诉人孟丹因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街道办事处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长净开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对原审裁定无异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孟丹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丹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所美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