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宽行立初字第1号
起诉人王炜,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2014年8月1日,本院收到王炜的起诉状,诉称:王炜于2014年3月25日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要求对工作中形成的政务信息依法公开。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于2014年4月8日作出“关于对王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书一份,显示“不予公开”,王炜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的答复内容不满意,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渎职,严重侵犯了王炜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判决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正确履行职责。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设定了两种救济途径,一是举报,二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对王炜举报过程中所提要求作出的答复,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另外,起诉人王炜“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渎职”的主张,亦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代理审判员 于涛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