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农行初字第1号
原告:刘权,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喜春,男,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林业局
地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俊学,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继华。
原告刘权诉被告农安县林业局不服林业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行政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周林海
审判员 翟丽侠
陪审员 庞瑞哲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