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终字第000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4街区569栋。
负责人包玉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万军,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琦,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光麟,该局工伤保险处主任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连生,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韩亚丽(系韩连生女儿),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学博(系韩连生女婿),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连生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朝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韩连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溟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所美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