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宽行初字第5号
原告唐健,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8号。
负责人孙建国。
原告唐健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妍
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