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41号
起诉人魏秀芹诉德惠市人民政府、张奎芹林业行政决定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由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41号
起诉人魏秀芹诉德惠市人民政府、张奎芹林业行政决定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由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