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立初字第00008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敏,男,1957年5月29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址: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张毳岚,北京若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王敏以榆树市人民政府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榆树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8 月16日作出的榆政征决字(2012)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房屋评估基准时点的变更与否不影响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及生效,本案起诉人王敏以房屋评估基准时点变更为2014年7月15日为由,主张其未超起诉期限于法无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王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