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白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海林,男,1971年10月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黑鱼泡镇。
委托代理人蒋福铭,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鲍长山,县长。
委托代理人葛坤,镇赉县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成,镇赉县黑鱼泡镇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春风,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黑鱼泡镇。
上诉人汪海林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海林以与被上诉人郑春风之间的纠纷已获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汪海林与被上诉人郑春风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海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定条件。故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汪海林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汪海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晓静
审 判 员 王 莹
代理审判员 裴晓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