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林与镇赉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8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白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海林,男,1971年10月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黑鱼泡镇。

委托代理人蒋福铭,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鲍长山,县长。

委托代理人葛坤,镇赉县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成,镇赉县黑鱼泡镇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春风,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黑鱼泡镇。

上诉人汪海林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海林以与被上诉人郑春风之间的纠纷已获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汪海林与被上诉人郑春风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海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定条件。故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汪海林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汪海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晓静

审 判 员  王 莹

代理审判员  裴晓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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