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榆行初字第14-2号
原告郭丽军(曾用名郭立军),男,1960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刘家镇合心村二组。
被告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兴旺,男,局长。
地址榆树市府前路。
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丽军诉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房屋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丽军于2014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丽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丽军负担 。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