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军与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房屋管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21:48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榆行初字第14-2号

原告郭丽军(曾用名郭立军),男,1960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刘家镇合心村二组。

被告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兴旺,男,局长。

地址榆树市府前路。

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丽军诉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房屋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丽军于2014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丽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丽军负担 。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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