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辖字第1号
起诉人榆树市青山乡于浩村村民委员会诉榆树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由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2015)长行辖字第1号
起诉人榆树市青山乡于浩村村民委员会诉榆树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由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