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纵驰公司与长春经开管委会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天津市纵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忠友,总经理。

天津市纵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纵驰公司)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经开管委会)、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长春经开土地收储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长行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天津纵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纵驰公司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供能够证明长春经开管委会、长春经开土地收储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与起诉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据,该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违法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莉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寻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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