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珍与洮南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8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白行终字第35号

行 政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秀珍,女,满族,1963年6月11日生,农民,住洮南市洮府乡。

委托代理人赵辉,系吉林赵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霞,女,汉族,1957年10月17日生,退休工人,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晶,女,汉族,1967年4月25日生,无职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青春,男,汉族,1955年2月13日生,农民,住洮南市洮府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索,女,汉族,1952年2月19日生,农民,住洮南市洮府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媛,女,汉族,1963年3月11日生,工人,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薛智金,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洮南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干部。

原审第三人张国富,男,汉族,32岁,农民,住洮南市洮府乡北郊村。

原审第三人张晓宇,女,汉族,1987年4月24日生,农民,住洮南市洮府乡北郊村。

上诉人赵秀珍因与被上诉人洮南市人民政府、张丽霞、张立晶、张青春、张丽索、张丽媛及原审第三人张国富、张晓宇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晓静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裴晓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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