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白行终字第35号
行 政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秀珍,女,满族,1963年6月11日生,农民,住洮南市洮府乡。
委托代理人赵辉,系吉林赵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霞,女,汉族,1957年10月17日生,退休工人,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晶,女,汉族,1967年4月25日生,无职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青春,男,汉族,1955年2月13日生,农民,住洮南市洮府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索,女,汉族,1952年2月19日生,农民,住洮南市洮府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媛,女,汉族,1963年3月11日生,工人,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薛智金,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洮南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干部。
原审第三人张国富,男,汉族,32岁,农民,住洮南市洮府乡北郊村。
原审第三人张晓宇,女,汉族,1987年4月24日生,农民,住洮南市洮府乡北郊村。
上诉人赵秀珍因与被上诉人洮南市人民政府、张丽霞、张立晶、张青春、张丽索、张丽媛及原审第三人张国富、张晓宇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晓静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裴晓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