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白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英,女,1951年10月5月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洮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牟学忠,男,1954年1月15月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洮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徐德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路,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田丽影,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市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正成,董事长。
上诉人杨秀英、牟学忠因诉被上诉人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3)洮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秀英、牟学忠以与被上诉人长春市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已获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杨秀英、牟学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被上诉人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协议表示认可。上诉人杨秀英、牟学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秀英、牟学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定条件。故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杨秀英、牟学忠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及被上诉人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洮建裁字(2013)141号裁决书不再执行。
二审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杨秀英、牟学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晓静
审 判 员 王 莹
代理审判员 裴晓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