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白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淑芳,女,1960年9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朱彦良,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徐德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文成,洮南市征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田丽影,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安置办公室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市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正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房加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俊侠,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谢淑芳因诉被上诉人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3)洮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淑芳以与被上诉人长春市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已获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谢淑芳与被上诉人长春市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被上诉人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协议表示认可,上诉人谢淑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淑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定条件。故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谢淑芳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及被上诉人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洮建裁字(2013)142号裁决书不再执行。
二审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谢淑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晓静
审 判 员 王 莹
代理审判员 裴晓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