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白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芝,女,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华,女,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乾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琦,男,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教授,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成南,男,1983年7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徐德福,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正成,董事长。
上诉人王玉芝、王玉华、王占琦、焦成南因诉被上诉人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3)洮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3)洮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晓静
审 判 员 王 莹
代理审判员 裴晓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