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芝、王玉华、王占琦、焦成南与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8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白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芝,女,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华,女,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乾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琦,男,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教授,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成南,男,1983年7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徐德福,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正成,董事长。

上诉人王玉芝、王玉华、王占琦、焦成南因诉被上诉人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3)洮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3)洮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晓静

审 判 员  王 莹

代理审判员  裴晓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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