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明君,男,1954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景和,男,1953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红,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富,男,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文义,男,1956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志成,男,1957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志刚,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凤英,女,1954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荣财,男,1961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翠华,女,195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晶华,女,1953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勤,男,1950年2月3日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玉仙,女,1960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毕占旺,男,1953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昌,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树田,男,1957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尤德元,男,1961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陆祥民,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志芹,女,1947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海,男,1956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柱,男,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韦志远,男,1948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康秀凤,女,1959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洪祥,男,1941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魏景华,女,1958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淑香,女,1967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张明君等25人诉吉林省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行立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7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第0237号使用土地批复,将绿园区城西镇四季青村(以下简称四季青村)45.1246公顷的集体土地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并征用。张明君等25人的土地在征地范围内,并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就房屋及附属物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故张明君等人因对征地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郭 巍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莉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