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洮行初字第12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刘某某,男,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侯某某,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乔某某,女,196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刘某某、侯某某诉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由第三人乔某某参加诉讼的房屋测绘行政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刘某某、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李力苏
审判员 郭 爽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