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裁决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8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珲行初字第6号

原告: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杨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成,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光礼

审 判 员  蔡德龙

人民陪审员  杨士俊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关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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