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福城与双辽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6-07-12 21:4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四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福成,男,汉族,成年人,农民,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徐荣海,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辽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林凤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天明,双辽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长。

原审原告郭福成诉原审被告双辽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福成、委托代理人徐荣海,被上诉人双辽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朱天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郭福成在双辽市辽北街城镇村四屯有集体土地792.81平方米,原告在该集体土地上有房屋一座,因双辽市广厦小区建设项目拆迁,为了解征地的有关情况,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双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确认原告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是否被征收为国有,如被征收为国有,申请向原告公开征地批文以及全部报批材料。并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同样的申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依职权向原告做出了《依申请部分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房屋所坐落的集体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同时向原告公开了征地批文即吉国土资耕函(2011)861号《关于双辽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3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并明确告知原告申请公开的全部申请报批材料不属于其公开范围,原告应向双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也告知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机关为双辽市国土资源局。被告双辽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17日对原告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原告房屋坐落的集体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同时向原告公开了征地批文即吉国土资耕函(2011)861号《关于双辽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3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没有向原告公开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报批基础资料。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郭福成的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因房屋拆迁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郭福成申请被告公开政府信息,被告未履行公开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报批基础资料的义务。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一)项,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虽然该信息的公开与否对原告的经济利益不产生直接影响,但该信息内容与原告自身生产、生活相关,故该信息属于依申请应公开的信息范围。本案中,因被告是原告申请公开用地报批基础资料的制作机关,其依法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向原告公开了部分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全部公开原告申请的信息,系履行工作职责中存在瑕疵,故应依法对原告申请信息予以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一)项、第十一条(三)项、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经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年第1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双辽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生效后十五日内依法向郭福成公开征收原告房屋坐落的集体土地的用地报批中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用地报批基础资料。

上诉人双辽市国土资源局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本案申请公开用地报批基础材料制作机关,负有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属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不是本案被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机关,二审法院应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经调查,上诉人双辽市国土资源局是被上诉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义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规定,被上诉人申请公开其使用土地的报批材料,并提供了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上诉人即应按照申请的形式予以公开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的,应告知上诉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上诉人只书面告知了被上诉人所在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对被上诉人申请的其他信息未予告知,属于未充分履行职责。故原审法院判决双辽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依法向郭福成公开征收原告房屋坐落的集体土地的用地报批中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用地报批基础资料,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玉川

审 判 员  林南南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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