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监字第49号
图们市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2)延中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图们市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予以维持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图们市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