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朴虎林与被告珲春市房产管理办公室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6

珲春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珲行初字第1号

原告朴虎林,男,住珲春市。

被告珲春市房产管理办公室,住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虎林诉被告珲春市房产管理办公室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虎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光礼

审 判 员  蔡德龙

人民陪审员  杨士俊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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