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和胜与安图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6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安行初字第6号

原告徐和胜,男,汉族,参农,现住安图县松江镇小沙河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亓凤国,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住所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李永忠,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睿,该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善,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和胜诉被告安图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和胜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和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和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和胜负担。

审判长  朴秀兰

审判员  奇贞花

审判员  洪书颖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一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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