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安行初字第6号
原告徐和胜,男,汉族,参农,现住安图县松江镇小沙河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亓凤国,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住所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李永忠,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睿,该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善,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和胜诉被告安图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和胜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和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和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和胜负担。
审判长 朴秀兰
审判员 奇贞花
审判员 洪书颖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