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辽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林:男,汉族,住所地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丰县公安局猴石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梁德库,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狄鹏飞,辽源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
第三人:葛素梅,女,汉族,住所地东丰县。
上诉人高玉林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高玉林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高玉林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上诉费100元的50﹪,即50元由上诉人高玉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其双
审判员 关大力
审判员 李 志
二O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