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林与东丰县公安局猴石派出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5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辽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林:男,汉族,住所地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丰县公安局猴石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梁德库,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狄鹏飞,辽源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

第三人:葛素梅,女,汉族,住所地东丰县。

上诉人高玉林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高玉林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高玉林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上诉费100元的50﹪,即50元由上诉人高玉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其双

审判员  关大力

审判员  李 志

二O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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