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白洮行执字第79号
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宫某甲,男,80岁,汉族,退休职工,住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代理人宫某乙,男,1974年5月生,汉族,个体,住同上。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白政征字(2014)21号关于对宫某甲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白城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白政征字(2014)21号关于对宫某甲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政征字(2014)21号关于对宫某甲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白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郭 爽
审判员 李立苏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