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白洮行初字第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刘某某,女,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同上。
被告白城市人民政府。
原告张某某、刘某某诉被告白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一案, 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李亚军
审判员 郭 爽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