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白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5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白洮行初字第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刘某某,女,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同上。

被告白城市人民政府。

原告张某某、刘某某诉被告白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一案, 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李亚军

审判员  郭 爽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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