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守成、孙永春、孙永秋、孙永红诉辽源市人民政府破产职工安置预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5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辽行立初字第1号

起诉人孙守成。

起诉人孙永春。

起诉人孙永秋。

起诉人孙永红。

2014年4月14日,本院收到孙守成、孙永春、孙永秋、孙永红联名起诉状,要求判令辽源市人民政府撤销2005年5月16日辽源市紫禁城香皂厂破产职工安置预案。请求给付:一、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经济补偿金2004年辽源市职工平均工资813,33元的三倍,强抢、克扣起诉人工资总额计:366643.94元及利息174155.42元。二、判令辽源市人民政府从2014年4月起每月给付孙守成生活补助费50.00元,并打入养老金卡内。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孙守成、孙永春、孙永秋、孙永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其双

审判员  关大力

审判员  李 志

二O一四 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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