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忠显诉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5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敦行初字31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孙忠显,男,无职业,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海,敦化市渤海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俊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武,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吕志芳,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

委托代理人张剑峰,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宏刚,渤海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孙忠显诉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孙忠显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忠显于2014年7月22日以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忠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忠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忠显负担。

审 判 长  孙永春

人民陪审员  张凤鸣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0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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