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敦行初字31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孙忠显,男,无职业,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海,敦化市渤海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俊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武,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吕志芳,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
委托代理人张剑峰,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宏刚,渤海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孙忠显诉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孙忠显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忠显于2014年7月22日以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忠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忠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忠显负担。
审 判 长 孙永春
人民陪审员 张凤鸣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0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