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百良诉磐石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5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初字第2号

原告荀百良,男,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磐石市东宁街新盛涂料厂厂长,住磐石市。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市长。

第三人,郑天仁,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荀百良不服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磐政房征补(2014)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其作出的磐政房征补(2014)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荀百良撤回对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荀百良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桂玲

审 判 员  肖金宝

代理审判员  卞吉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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