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抚行执审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宋世良,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代荣德,男,汉族,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员。
被执行人宋振强,男,现住抚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宋振瑞,男,现住抚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查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准予执行宋振强、宋振瑞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杜景丽
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清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