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珠有与抚松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5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抚行初字第10号

原告邵珠有,男,汉族,农民,现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袁春日,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抚松县锦江路。

法定代表人董德录,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珠有诉被告抚松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珠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杜景丽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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