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通中行初字第12号
原告王文洲,男,满族,1968年7月30日出生,个体,住梅河口市新华街沿河小区。
被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翠利,市长。
委托代理人曹磊,梅河口市房产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文洲因不服梅河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梅政房征补字(2013)第48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王文洲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文洲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文洲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艳刚
审 判 员 付文花
代理审判员 杨铁峰
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丛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