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洲与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3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通中行初字第12号

原告王文洲,男,满族,1968年7月30日出生,个体,住梅河口市新华街沿河小区。

被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翠利,市长。

委托代理人曹磊,梅河口市房产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文洲因不服梅河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梅政房征补字(2013)第48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王文洲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文洲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文洲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艳刚

审 判 员  付文花

代理审判员  杨铁峰

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丛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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