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通中行初字第31号
原告邓玉新,男,1946年10月20日生,汉族,梅河口市人,住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翠利,市长。
原告邓玉新因与被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被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3日作出的梅政房征补 [2014] 1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邓玉新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邓玉新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认为,原告邓玉新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玉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艳刚
审 判 员 付文花
代理审判员 杨铁峰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丛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