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船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唐丽红,女,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陈艳博,吉林尊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劲波,系该局处长。
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百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经济开发区兴隆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姜秋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红,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丽红诉被告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吉林省百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丽红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丽红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丽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唐丽红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欣
审 判 员 惠宪民
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