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船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张迪,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陈雷,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彦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宗英,系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斌,男,汉族,该局法制处处长,住吉林市船营区。
第三人吉林市顺祥达宏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高婉旭,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巍,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化集团公司物流中心,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宋继福,经理。
委托代理人逯敬,女,汉族, 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张迪诉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吉林市顺祥达宏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吉化集团公司物流中心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张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吉林市顺祥达宏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吉化集团公司物流中心分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迪的委托代理人陈雷、李彦新,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贾斌,第三人吉林市顺祥达宏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巍,第三人吉化集团公司物流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逯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迪以就工伤认定一事重新向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证据为由,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迪承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惠宪民
审判员 刁 玉坤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