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船行初字第35号
原告李冬,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杨娜,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崔振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钰,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市普林达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和龙街十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忠吉,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银生,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忠吉,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付尧,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吉江,男。
原告李冬诉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吉林市普林达实业发展公司、第三人林忠吉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冬以作为诉讼依据的民事判决已进入再审程序,须先行解决民事纠纷为由,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冬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冬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惠宪民
审判员 周吉英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