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与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2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船行初字第35号

原告李冬,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杨娜,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崔振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钰,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市普林达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和龙街十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忠吉,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银生,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忠吉,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付尧,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吉江,男。

原告李冬诉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吉林市普林达实业发展公司、第三人林忠吉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冬以作为诉讼依据的民事判决已进入再审程序,须先行解决民事纠纷为由,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冬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冬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惠宪民

审判员  周吉英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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