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云与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2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船行初字第34号

原告李凤云,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张春梅,女,满族。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凤云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原告李凤云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吉中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李凤云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凤云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凤云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惠宪民

审判员  周吉英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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