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锁玉梅诉与被告和龙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第三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庆峰诉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不履行房屋登记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41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和行初字第4号

原告锁玉梅,女,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石勇,男,住和龙市。

被告和龙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宗绪波,和龙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处长。

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杨全,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庆峰,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锁玉梅诉与被告和龙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第三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庆峰诉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不履行房屋登记行为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5 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于2014年6月25日向第三人张庆峰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于2014年8月28日向第三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锁玉梅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锁玉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锁玉梅负担。

审 判 长  赵钢德

人民陪审员  李裕孙

人民陪审员  严光龙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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