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辖字第2号
起诉人吉林省新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诉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2015)长行辖字第2号
起诉人吉林省新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诉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