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与通化县亿农食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36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通行非执字第 45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胡希才,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辉,男,汉族,通化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通化县亿农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县富江乡富民村。

法定代表人杨圣刚,男,汉族,通化县亿农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乐陵市。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通化县亿农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通化县富江乡富民村20239.30平方米土地建厂房,其中占用建设用地18032.50平方米,占用耕地(一般农田)2206.8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9日对其作出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032.50平方米建设用地;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206.80平方米耕地,限3个月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18032.50平方米每平方米2元罚款,罚款金额为36065.00元;对非法占用的耕地(一般农用地)2206.8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8元罚款,罚款金额为:17654.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但没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4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通县国土资催执字[2014]18号催告书,催告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现催告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交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现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大

审判员  盛 雯

审判员  张善华

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石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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