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与通化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36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通行非执字第 46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胡希才,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辉,男,汉族,通化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通化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周德武,男,汉族,通化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经理,住长春市。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通化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通化县快大茂镇三合堡村集体土地8842.94平方米建供热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2日对其作出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842.94平方米集体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耕地(一般农用地)3959.5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罚款金额:23757.36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4883.3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罚款金额为9766.76元。罚款金额合计:33524.1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只缴纳了罚款,但没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14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通县国土资催执字[2014]17号催告书,催告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催告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交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现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大

审判员  盛 雯

审判员  张善华

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石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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