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通行非执字第 43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胡希才,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辉,男,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通化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通化澳源矿业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男,满族,通化澳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通化澳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通化县果松镇复兴村耕地(一般农田)5500平方米建办公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8日对其作出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3个月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耕地(一般农用地)550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罚款金额为:33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没有缴纳罚款,也没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4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通县国土资催执字[2014]15号催告书,催告其缴纳罚款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现催告期限已满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5日只缴纳了33000.00元罚款,但拒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交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现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大
审判员 盛 雯
审判员 张善华
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石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