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民政局申请宋伟东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3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审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孙修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达,职务:副队长。

被执行人宋伟东,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那丹伯镇那丹伯村六组。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民政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审查并准予执行其作出的东民执罚字(2013)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东丰县民政局作出的东民执罚字(2013)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东丰县民政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本院认为,东丰县民政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东民执罚字(2013)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东丰县民政局作出的东民执罚字(2013)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相东

审判员  黄志勇

审判员  陈中丹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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