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审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孙修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达,职务:副队长。
被执行人宋伟东,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那丹伯镇那丹伯村六组。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民政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审查并准予执行其作出的东民执罚字(2013)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东丰县民政局作出的东民执罚字(2013)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东丰县民政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本院认为,东丰县民政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东民执罚字(2013)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东丰县民政局作出的东民执罚字(2013)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相东
审判员 黄志勇
审判员 陈中丹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