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孙修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达,职务:副队长。
被执行人谢宗石,男,1965年5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东丰县东丰镇东风路十一委二组。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民政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审查并准予执行其作出的(2014)东民执罚字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东丰县民政局作出的(2014)东民执罚字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东丰县民政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东丰县民政局作出的(2014)东民执罚字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谢宗石负担,执行时一并给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相东
审判员 黄志勇
审判员 陈中丹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