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江行初字第2号
原告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惠林分公司。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负责人张云龙,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磊,系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惠林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乔俊有,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建,系该局纪检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系该局政策法规与监察科科员。
第三人徐进,男,汉族,住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惠林分公司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徐进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惠林分公司以被告已经自行撤销了(2014)第8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宣判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惠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季晓东
审判员 刘振江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