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宽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张大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会珠,1964年6月20日,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地址: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场小区南十一栋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局长。
原告张大海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大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人民陪审员 姜国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