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海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36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宽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张大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会珠,1964年6月20日,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地址: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场小区南十一栋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局长。

原告张大海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大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人民陪审员  姜国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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